必倒店惡告­–無染獲不起訴

本件訴訟最新消息    發布日期2022-09-28

 

無染獲地檢署不起訴

判決重點整理

  1. 告訴人(必倒店)之告訴,係以使被告(無染)受刑事追訴為目的。
  2. 次按針對具體事實,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,縱使(被告人:無染)用詞尖酸刻薄,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(必倒店)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,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,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。

 

說明:因必倒店在其網站散布不實的文章意圖誤導大眾,被我嚴詞批判評論:必倒店的網站內容都是弄虛作假、信口開河、濫竽充數的造謠,除了胡言亂語外,並抹黑謾罵同行,幾乎全台灣的同行都被你(必倒店)胡言顛倒黑白罵完了,卻不知自己是「烏鴉站在豬背上,不曉得自己黑啊!」看不出你(必倒店)的網站有任何感情知識及讓人信服的挽回復合成功案例,更無到家術法知識,更別遑論你懂佛法。如有的店家不懂裝懂花錢打廣告,廣告標題下的小文敘述「弄虛作假」說:挽回感情是靠「施法」不是靠「修法」,無染今天就駁斥並拆穿你們的井底之見和無知!

 

地檢署認無染對必倒店所作評論與事實有關。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,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。

 

關於「必倒店」在其網站發佈聲明稱:我無染現在也被他提告。其在警局所做筆錄告我無染的理由內容被警員認為是惡意亂告,告無染的理由連警員也傻眼,我只不過引用形容詞如:「弄虛作假」、「信口開河」「濫竽充數」、「昏庸無能」、「低智商」苓雅分局的警員知道〝你〞「必倒店」於去年2021年10月被我無染提告在前,你為想報復無染所以惡意提告,然後在你「必倒店」網站作秀宣稱:有店家被移送偵辦(指我無染被移送地檢)。

 

只會模仿別人的作法毫無創意,形容你必倒店「昏庸無能、低智商」等形容詞是「屬事實陳述」,是用以評論做事不經思索,智商較低、愚笨、行為模式與一般正常人不同等情況,相去不遠,並未超越合理評論。台南地方法院早有判決實例在前:形容詞無罪判決!

 

你為求報復無染,提告無染「毫無正當性」不惜浪費司法資源,在疫情嚴峻警員忙於應付之際還得浪費兩位警力來滿足你的私心,可恥!告我無染的部份,警員好心幫忙將你告我的案件移轉台中管轄,就麻煩常跑台中開庭了。

 

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,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以保障。不過,人民如果過當使用訴訟權,變成了濫訴,浪費司法資源。所謂「濫訴」是指原告的起訴在主觀上具不當意圖,在客觀上欠缺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。被告人可提請檢處依「濫訴罪」處新台幣12萬以下罰鍰,也要負擔被告的訴訟費用。

 

另外你「必倒店」二月份在網站廣告的聲明內容無異「提油救火」很快燒了自家招牌,因為只要Google搜索公司行號為何不能用「中心」兩字,極為清楚。法規第九條早有明文規定,公司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如「中心」,若這不是竊取政府行號的行為,那請問:何謂竊取?

附圖為證:

 

我說〝你必倒店〞「弄虛作假」也是事實的陳述。還有呢!你在Google廣告打著「本中心」真是丟臉丟到家了,尤其在你「必倒店」網站內文3、稱:台灣是民主國家,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「中心」二字只有國家機關能用,民間用「中心」二字的比比皆是…。你這種荒謬的言論就如同一個主張台灣是民主國家,別人可以偷錢搶劫自己也可以是一樣的道理。

別人竊取政府機關名稱,你是要自我警惕不可跟著犯,若沒相關知識就應請教專家或自己Google一下,為何公司不能取名為「機關」或「中心」。

附你令人爆笑的證據(待補):

 

2022年3月16日在地檢署開庭,我才知道你是瘖啞人士,能苟延殘喘到現在實屬奇蹟,即使學歷在怎麼低,連小學教室前後都會寫著四個字:「禮、義、廉、恥」國之四維。別人一般是甚麼都有頂多缺一個字如「無恥」或「無禮」等而已。但你欠缺的層度實令人…讓我寫不下去。

 

建議你轉行,我曾是出家人,寺廟中和尚不會有瘖啞人士,即使有瘖啞和尚也不能出去為人誦經做法事,因做法事誦經可是要唸出聲音來帶動亡者家屬跟著唸,因沒有人會相信瘖啞的和尚真能做法事。

 

另外提醒你,做挽回感情跟斬桃花這行,不是靠抹黑或攻擊同行就能生存,要有真正的成功案例並且能證明案例真實者,感情婚姻有問題的消費者找店家要找的第一個重點,就是店家真正的成功案例有多少?絕不會去找價格很貴(想讓人誤以為店家很厲害的假想!)或很便宜的(以為可能有機會挽回,若失敗在找有口碑的卻因此錯失挽回期)

 

說明白點沒有消費者會去管你同行之間的惡鬥,拿出真正本事,多些有公信力的成功案例讓人信服,你才能永續經營!!

 

貪小便宜找「魔法」挽回被拔鵝毛的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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